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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研究开发资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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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企业研究开发审批内容
     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,对其按规定支出,符合加计扣除政策,且属于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》的研发项目,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,予以一定资助。
      二、企业研究开发设定依据
     中共深圳市委、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《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》的通知(深发〔2016〕7号)。
      三、企业研究开发审批数量及方式
审批数量:有数量限制,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,金额:最高1000W。 审批方式:自愿申报、专家评审、审批机关审定。

 

审批受理机关

(一)受理机关: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。

(二)受理时间:(按申报顺序,分批处理):

网络填报受理时间:2017年6月20日-7月30日。

书面材料受理时间:2017年6月20日-7月30日。

 

审批决定机关

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。

 

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审批条件

(一)在深圳市依法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,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;

(二)企业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,按照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对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;

(三)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(以统计部门提供信息为准);

(四)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》所规定的范围。

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材料

(六)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(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)复印件;

(七)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;

(八)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报告;

(九)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(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须提供);

(十)其他证明材料,如企业资质证书、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、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(查新)材料、检测报告等(自主选择提供)。

 

审批程序

申请人网上申报——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——组织专家评审(或审计)――送统计部门核对数据——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——社会公示——市科技创新委、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助资金。